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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产品质量联合执法管理办公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信息时间: 2015/9/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信息来源:张家港日报

 
市农产品质量联合执法管理办公室的执法人员在青草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开展联合执法。

青草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检测人员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编者按:自2011年成立以来,市农产品质量联合执法管理办公室始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不仅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为市民餐桌撑起了保护伞,更有力地保障了全市农产品的安全稳定供应。为了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食用安全,促使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及时了解相应法律法规,现将相应法律法规中有关农产品市场准入、食品添加剂使用、绿色农产品农药使用的部分内容进行刊登,以飨读者。

    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为把好源头质量关、实现流通过程可追溯、保证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对一些重要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等风险控制体系,强化生产过程的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本文将对其中相关内容进行节选。

    一、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7.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二、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使用食品添加剂有了新标准

    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已于2015年5月24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代替GB 2760-2011版本,并对其进行了多处修改。新版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对指导我国食品安全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相关企业必须引起高度关注,按照新标准的要求,优化生产工艺,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建立健全新的食品生产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新标准的要求。本文就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这一部分内容进行节选。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 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 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也包括在内。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需符合的基本要求:

    1.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可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1.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改进其感官特性;

    4.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三、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四、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

    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 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1)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2.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 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 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绿色防控,保卫“舌尖”安全

    绿色农产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 ,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 、优质 、营养农产品。比如:绿色小麦、绿色水稻 、绿色蔬菜、绿色水果、绿色畜禽肉、绿色水产品等。规范绿色食品生产中的农药使用行为,是保证绿色食品符合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中所提及的有关绿色食品农药使用的相关内容进行节选。

    一、绿色农产品的农药选用:

    1. 所选用的农药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国家农药登记许可;

    2. 应选择对主要防治对象有效的低风险农药品种,提倡兼治和不同作用机理农药交替使用;

    3. 农药剂型宜选用悬浮剂、微囊悬浮剂、水剂、水乳剂、微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和可溶性粒剂等环境友好型剂型。

    二、绿色农产品的农药使用规范:

    1. 应在主要防治对象的防治适期,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和农药特性,选择适当的施药方式,但不宜采用喷粉等风险较大的施药方式;

    2. 应按照农药产品标签或GB/T 8321和GB/ 12475的规定使用农药,控制施药剂量(或浓度)、施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三、绿色食品农药残留要求:

    1. 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农药,其残留量应不低于GB 2763的要求;

    2. 在环境中长期残留的国家明令禁用农药,其再残留量应符合GB 2769的要求;

    3. 其他农药的残留量不应超过0.01mg/kg,并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

    本版摄影:肖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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